3月14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4年第30号(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)。公告指出,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,精简相关申报栏目,海关总署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:
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。
(来源:浙江贸促、海关发布)